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华谊兄**限公司与北京万**限公司大山子亨*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谊兄**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谊兄**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谊兄**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谊兄**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原告赵*与被告中**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帝豪**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梦想之音**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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