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谊兄**限公司诉北京深**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华谊兄**限公司诉北京深**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谊兄**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谊兄**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谊兄**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谊兄**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