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明诉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刘**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刘**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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