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刘**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刘**负担5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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