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成诉北京九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王*成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О八年四月十五日
黄**诉北京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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