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与武汉惠**限公司、《京华时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陈**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黄**诉北京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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