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武汉惠**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2293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与武汉惠**限公司、《京华时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陈**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