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等与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503号

审理经过

赵**、宇**版社、钱*、李**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3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上诉人宇**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卫迁、上诉人钱*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79年,日本研波书店出版发行《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一书。

1985年,赵**、赵**、沈**、洪**、武**、周**、赵澍受中国人**学科学院(简称军事医学科学院)的指派参加了《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的翻译工作,翻译工作的完成主要不是利用军事医学科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某研究项目不包括对《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一书的翻译。

1987年,经二炮司令部推荐,宇**版社将《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一书正式列入该社选题计划。此后,上述研究项目的任务领导小组成立。1989年3月,宇**版社收到二炮司令部承诺给付的出版《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一书的亏损补贴经费33000元。

1992年2月,宇**版社出版了《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该书扉页载明:广岛u0026#8226;长崎原**编辑委员会编,编译委员会成员:主任钱*,副主任赵**、李**、秦志高;译编赵**、赵**、沈**、洪**、武**、周**、赵*,编校秦志高、卫迁、朱*、秦*、曾**、易远军;该书版权页载明:编译委员会主任钱*,副主任赵**、李**、秦志高;该书前言署名为《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编译委员会,前言内容与赵**撰写并交付宇**版社前言底稿内容大部分一致,仅作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并将赵**的前言底稿中的书名由《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改为《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写实》。《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字数为593000字(其中前言约8500字),印数为2000册,定价22元。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能够证明在《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编译过程中存在编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纠纷发生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前,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

在没有证据证明《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编译过程中存在编译委员会这一组织的情况下,该书扉页和版权页上署名的编译委员会无法对该书的编译行为承担责任,亦不能对该书的著作权享有权利。宇航出版社《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一物理、医学、社会效应》一书发稿单上译者一栏所填为赵**、赵**、沈**、洪**、武**、周**、赵*的姓名。因此,如无相反证明,赵**、赵**、沈**、洪**、武**、周**、赵*是《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译者。

赵**在《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前言底稿上署名,宇航出版社、钱*、李**对该前言系赵**创作这一事实没有提出反驳的证据。该前言亦为赵**为完成军事医学科学院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赵**为该前言作者,享有该前言的著作权。

综上,赵**、赵**、沈**、洪**、武**、周**、赵*为一书的译者,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包括决定该书署名方式的署名权。宇**版社未经赵**、赵**、沈**、洪**、武**、周**、赵*的许可,擅自在《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扉页和版权页上以编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署名方式增加未参加该书编译的人员名称的行为侵犯了赵**、赵**、沈**、洪**、武**、周**、赵*的署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赵**为《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前言的作者,享有该前言的著作权,宇**版社未经赵**的许可,擅自将该前言的署名变更为“编译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赵**的署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赵**、赵**、沈**、洪**、武**、周**、赵*没有证据证明钱*、李**作为个人参与了上述侵权行为,赵**、赵**、沈**、洪**、武**、周**、赵*主张钱*、李**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宇航出版社就侵犯赵**、赵**、沈**、洪**、武**、周**、赵**名权行为的承担责任方式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八)项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宇**版社在删除侵犯赵**、赵**、沈**、洪**、武**、周**、赵**名权的内容前,停止发行;(二)宇**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赵**、赵**、沈**、洪**、武**、周**、赵*赔礼道歉;(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宇**版社支付赵**、赵**、沈**、洪**、武**、周**、赵*稿酬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三元,并按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从1992年3月31日起支付至给付之日止);(四)驳回赵**、赵**、沈**、洪**、武**、周**、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宇**版社、钱*、李**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赵**的上诉请求是:判决宇航出版社书面公开赔礼道歉,依法消除影响,赠给原告《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31本;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判决钱*、李**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其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赵**、赵**、沈**、洪**、武**、周**、赵*没有证据证明钱*、李**作为个人参与了上述侵权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驳回赵**、赵**、沈**、洪**、武**、周**、赵*关于要求宇航出版社赠给译者《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31本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国**权局的有关规定。3、原审判决未判决如何消除影响,是错误的。

宇**版社、钱*、李**请求驳回赵**、赵**、沈**、洪**、武**、周**、赵*的全部请求。宇**版社的上诉理由是:1、赵**没有从事翻译工作,原审判决认定我社侵犯其署名权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将编译委员会认同为一个“组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编译委员会”也可以是一种“职能”或人员间的协调,有关事实能够证明编译委员会的存在;3、出版的书中已明确和完整地体现所有译者的身份,原审判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署名权扩大到包括决定除编译人员署名权之外的内容的认定是错误的;4、原审判决认定七名原告完成本书的日文和英文两种版本的翻译工作是错误的;5、原审判决认定赵**享有本书前言著作权也是错误的。李**的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对某研究项目领导机构的起始时间的认定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否定《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是法人作品是错误的;3、原审判决认定七名原告完成本书的日文和英文两种版本的翻译工作是错误的;4、原审判决认为在本书编译过程中不存在编译委员会的认定是错误的。5、原审判决认定赵**享有本书前言的著作权也是错误的。钱*的上诉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对某研究项目领导机构的起始时间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某研究项目不包括对《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一书的翻译是错误的;3、原审判决认定《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译者为赵**等人是错误的。赵**、沈**、洪**、武**、周**、赵*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79年,日本研波书店出版发行《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一书,该书版权页署名为“编者广岛市、长崎市原爆灾害志编集委员会”。

1988年2月,某研究项目任务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军事医学科学院是某研究项目的参加单位之一。

1985年,军**科学院为配合完成某研究项目任务,组织力量对《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进行翻译,作为某研究项目的辅助资料。

同年夏天,二炮易远军、军**科学院赵**、陈**、石**和宇**版社编辑卫迁等,在礼士路第二炮兵门诊楼二楼一起讨论《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翻译出版问题。赵**主张,当时议定由军**科学院(赵**)组织翻译,宇**版社出版,二炮资助出版。宇**版社、钱*、李**主张当时是由编译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关于《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编译问题的会议。

赵**约请了赵**、沈**、洪**、武**、周**、赵*等六人共同进行了《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翻译工作,其中,赵**对该书目录进行了翻译,并负责该书翻译的组织、联络、统稿、定稿工作,其他六人具体从事了该书的翻译工作。1986年至1987年期间,赵**分数次将七位译者完成的各篇章的稿件陆续交给了二炮和宇**版社有关负责人员。

军**科学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载明该书翻译工作不是某研究项目任务的组成部分,作者完成翻译主要不是利用军**科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

1989年2月21日,宇**版社业务处致函二炮,称“贵部推荐并组织翻译的《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一书已于1987年正式列入我社选题计划。由于该书读者面较窄,当初定由贵部承担部分亏损补贴经费。现经核算应补贴3.3万元。目前书稿已进入编辑加工,为确保顺利出版,减少涨价因素造成的损失,望收函后速将书款信汇我社帐户为盼!”1989年3月,宇**版社收到二炮汇付的上述补贴。

赵**交付稿件至该书出版之前,二炮和宇**版社组织了有关人员包括二炮的秦**、朱*、易**,宇**版社的卫迁,以及二炮从其它单位邀请的秦*、曾**等共六人,对赵**交的翻译稿件进行了校对和二次加工:一是对原稿翻译的注释进行删选并按照英文版增加了日文版中没有的一些注释;二是增加了部分附图,并将赵**初稿没有翻译的图中的文字进行了翻译;三是纠正了各种错误,包括全书的专业术语错误、自然科学方面的错误、名词不统一产生的错误、因照抄日语汉字产生的错误等。宇**版社、钱*、李**就部分错误之处进行了列举说明。宇**版社、钱*、李**主张书上署名的六名编校人员所做的工作量很大,构成了对该书的重新翻译。赵**主张书上署名的六名编校人员所做的工作只是校对和修改,不是重译;且赵**曾不同意按照英文版增加日文版中没有的大量注释。

1991年10月赵**撰写、卫*修改的前言的发排稿载明:卫*同志为校对译稿付出了辛勤劳动,选编了大多数译者注释和各篇前的照片。

1991年6月,由二炮具体负责的某研究项目任务领导小组组织编写了该研究项目任务成果总集简编,《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被收入其中。在该简编对《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一书的简介中载明编译单位为二炮和总后**科学院,编译人员为赵**、赵**、沈**、洪**、武**、周**、赵*,编校人员为卫迁、秦**、朱*、秦*、曾**,出版单位宇航出版社。1991年10月,某研究项目任务领导小组组织了该研究项目任务成果展览,其中在军事医学科学院的相关展示中提到军事医学科学院在完成某任务项目研究课题的同时翻译出版了《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专著。

在《写实》一书出版以前,李**曾写给钱贵一份请示报告,内容是:“钱副司令:《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是某任务组织编译的一部重要文献,对深化某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提高本书知名度,专家们建议由您出任编译委员会主任。现将编译委员会组成及本书前言呈上请批示。本书在美、日等国公开发行,无保密问题。李**19/9”钱贵于10月10日作出批复表示同意。

宇**版社《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1991年9月16日的发稿单上译者一栏所填为赵**、赵**、沈**、洪**、武**、周**、赵*的姓名。同年10月,赵**为《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一书撰写了前言并将底稿交付宇**版社,宇**版社的编辑卫*曾经在该底稿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过修改。该前言底稿上的署名为“北京**研究所研究员赵**”。1992年6月16日,社科新书目第303期刊发对《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征订启事,其中载明该书为赵**、赵**等译编。

《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一物理、医学、社会效应》、《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是在对《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一书进行翻译过程中先后采用过的名称,为《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中译本不同阶段的不同名称。宇**版社将译稿交付印刷时赵**等七人最终确定《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中译本的正式名称为《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

1992年,宇**版社出版了《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书上载明的时间是1992年2月,实际出版时间大约是1992年6月)。该书扉页载明:广岛u0026#8226;长崎原**编辑委员会编,编译委员会成员:主任钱*,副主任赵**、李**、秦志高;译编赵**、赵**、沈**、洪**、武**、周**、赵*,编校秦志高、卫迁、朱*、秦*、曾**、易远军;该书版权页载明:编译委员会主任钱*,副主任赵**、李**、秦志高;该书前言署名为《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爆弹炸写实》编译委员会,前言内容与赵**撰写并交付宇**版社前言底稿内容大部分一致,仅作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

钱*、李**均是某研究项目任务领导小组的有关负责人。

正式出版的《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字数为593000字(其中前言约8500字),印数为2000册,定价22元。

以上事实有《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一书的版权页、中国**总参谋部有关文件、军**科学院于1994年4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994年4月12日赵**关于“‘三方’讨论过一次翻译出版问题”的书面陈述、1989年2月21日宇**版社业务处致二炮的函、1989年4月28日宇**版社致二炮科技委的函、宇**版社、钱*、李**就部分错误之处进行的书面列举说明、《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汉译本前言稿发排稿、某研究项目任务成果总集简编和成果展览展板相关内容、李**写给钱*的请示报告、《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1991年9月16日的发稿单、第303期社科新书目征定启事、宇**版社出版的《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图书一本、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虽然赵**、赵**、沈**、洪**、武**、周**、赵*参加了《广岛u0026#8226;长崎の原爆灾害》一书的翻译工作系接受军事医学科学院的工作任务,但该书翻译工作的完成主要不是利用军事医学科学院的物质条件,其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根据宇**版社在《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定稿后在该书扉页、版权页的发排稿上所确定的署名为译者赵**、赵**、沈**、洪**、武**、周**、赵*,且在出版前刊发的征订启事载明的署名作者亦为赵**、赵**等人的事实,亦可以认定,赵**、赵**、沈**、洪**、武**、周**、赵*对《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享有著作权。宇**版社、钱*、李**关于卫迁、秦*高等人对《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正文享有共有的著作权,对该书的注释、部分图片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对认定赵**、赵**、沈**、洪**、武**、周**、赵*是否对《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享有著作权不会产生影响,且该上诉主张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本案赵**、赵**、沈**、洪**、武**、周**、赵*指控宇**版社、钱*、李**侵犯赵**、赵**、沈**、洪**、武**、周**、赵*享有的著作权的诉讼主张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赵**、赵**、沈**、洪**、武**、周**、赵*对《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决定该书的署名方式。宇**版社未经赵**、赵**、沈**、洪**、武**、周**、赵*的许可,在《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扉页和版权页上以编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署名方式增加未参加该书编译的人员名称的行为侵犯了赵**、赵**、沈**、洪**、武**、周**、赵*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宇**版社关于《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已经为七名译者署名,因而其行为不构成对赵**、赵**、沈**、洪**、武**、周**、赵*署名权的侵犯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作为《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一部分,其前言亦是为完成军事医学科学院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该前言著作权亦应当由作者享有。根据宇**版社的编辑人员卫*曾经在赵**撰写的《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前言底稿上进行过修改、该前言底稿署名为赵**的事实,本院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赵**为该前言作者,对该前言享有著作权,有权决定前言如何署名。宇**版社未经赵**的许可,擅自将该前言署名为“《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灾害写实》编译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赵**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宇**版社、钱*、李**关于原审判决认定赵**享有《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前言著作权错误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判决宇航出版社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稿酬并无不当。赵**要求对宇航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补判和改判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宇航出版社关于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诸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钱*、李**、宇**版社并未就《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是法人作品、在该书编译过程中存在编译委员会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是,军**科学院作为总参统一部署的某研究项目任务的参加单位之一,组织翻译《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是为了配合某研究项目任务的完成;且在该书完成过程中,某研究项目任务领导小组事实上一直将该书的翻译出版工作作为某研究项目任务的重要工作之一,钱*、李**作为该研究项目任务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在事实上亦对《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的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综合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历史背景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宇**版社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制止侵权目的的情况下,赵**关于钱*、李**作为个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赵**上诉要求宇航出版社赠送《广岛u0026#8226;长崎原子弹爆炸写实一社会u0026#8226;物理u0026#8226;医学效应》一书31本,因其在原审中并未提供宇航出版社应当按照惯例向赵**、赵**、沈**、洪**、武**、周**、赵*赠书31本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并无不当,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宇**版社、钱*、李**所提的主要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七十四元,由赵**、赵**、沈**、洪**、武**、周**、赵*负担六百八十七元(已交纳),由宇航出版社负担六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七十四元,由赵**负担三百四十三元五角(已交纳),由宇航出版社负担三百四十三元五角(已交纳),由钱贵负担三百四十三元五角(已交纳),由李**负担三百四十三元五角(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ОО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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