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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北京顺华**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4)高民终字第72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1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赵**,被上诉人北**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王**,被上诉人哈**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京**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ОО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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