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周克*与中国**)公司、北京**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周克*不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0元,由北京**志社、中国**)公司负担575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周**负担575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ОО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