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磨铁(北京**有限公司诉北方**出版社、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磨铁(北京**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磨铁(北京**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磨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3元,由磨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882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О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