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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铁(北京**有限公司诉北方**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849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磨铁(北京**有限公司诉北方**出版社、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磨铁(北京**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磨铁(北京**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磨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3元,由磨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882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О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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