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乐声诉中国**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乐声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乐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乐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乐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黄**诉北京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0172号
王**诉北京九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1200号
王**诉北京九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1197号
王**诉北京九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1196号
王**诉北京九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1195号
赵**等与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503号
周**与中国**)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4)高民终字第1084号
赵**与北**十字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4)高民终字第213号
郑**与北京顺华**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4)高民终字第72号
沈**与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