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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声诉中国**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09698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乐声诉中国**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乐声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乐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乐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乐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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