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中育慧之光教**限公司诉北京**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中育慧之光教**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育慧公司)诉被告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都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李**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育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和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育慧公司诉称:2010年2月,原告在被告网站www.wendu888.com上发现其公然销售未经授权而出版的《一分钟速算》音像资料,产品涉嫌盗版且数量较大。原告对《一分钟速算》音像资料享有完整独立的版权及内容发布权,被告擅自销售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的商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在文都尚品网络商城(www.wendu888.com)销售《一分钟速算》音像制品,并销毁其库存的全部涉案侵权音像制品;2、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4、向原告赔偿交通费人民币200元、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55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文**司辩称:《一分钟速算》软件是我公司自供货商处购进再对外销售,上面有少儿潜能测试VIP卡及防伪标,作为非专业人员,我们认为其是正版软件;另外,我公司销售该软件仅获利240元,原告要求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分钟速算》产品的包装上显示:主讲人周**、出版单位北京**出版社。

2009年7月10日,周**出具授权书,其中显示:“由我本人参与拍摄的‘著名速算大师《一分钟速算》现场体验会’的视频资料(包括视频图像、图片、声音、文字、肖像等),版权归中育慧公司所有。现授权中育慧公司享有该内容的全国发布权(包括电视播出、网络播出、肖像使用、文稿刊登、报纸宣传等)。”

2009年7月1日,北京**出版社出具授权委托发行书,其中显示:“兹授权中育慧公司为北京**出版社出版的《一分钟速算》系列产品的全国总发行,并负责全国的渠道建设、宣传推广、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文**司对上述权属证据不持异议。

经公证,中**公司在文**司网站(www.wendu888.com)上购买了一套涉案产品,并提交了该产品的照片,其中显示包装盒内含有产品一套,发票一张,盒盖上标有“此套光盘为盗版产品”,落款为“北京**出版社”。文**司认为,该套公证产品已被中**公司打开,虽然包装盒及发票均系文**司寄出,但不能证明盒内的产品就是文**司寄出的产品。中**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

中**公司已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购买产品费用260元,律师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公司提交的产品包装页、授权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举证据的义务。中**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产品的著作权,并提交了相关的包装页、授权书及授权委托发行书等加以证明,该证据合法有效,且文**司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中**公司的权属予以确认;该公司虽经公证在文**司网站购买了涉案产品,却自行将公证包装盒打开对产品真伪进行鉴定,故该公证并不能证明文**司所售产品系盗版,中**公司状告文**司侵权之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中育慧之光教**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元,由原告北京中育慧之光教**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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