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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北京超**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5303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北京超**有限公司、中国**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超**有限公司、中国**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北京超**有限公司、中国**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二百五十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О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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