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北京超**有限公司、中国**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超**有限公司、中国**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北京超**有限公司、中国**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二百五十五元五角,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ОО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