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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有限公司诉北京邦**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9212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邦**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邦**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邦**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四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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