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省**音杂志社诉北京巧**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9697号

审理经过

原告湖**知音杂志社(以下简称知音杂志社)诉被告北京巧**限公司(以下简称巧**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知音杂志社委托代理人陈**、汪**,被告巧**司委托代理人赫英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知音杂志社诉称,《打工》杂志是原告出版的系列刊物,该杂志是原告的汇编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创业招商网(网址为http://www.89189.com)上转载原告《打工》杂志自2004年第4期到2005年第16期刊载的27篇文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中国创业招商网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巧**司辩称,被告确实在其经营的招商创业网上转载了原告19期杂志上的27篇文章,但涉案文章分别刊载在各期《打工》杂志,并没有单独汇编成册。被告没有在网站上使用原告任何一期杂志独创性的编排体系,且原告也没有取得涉案27篇文章的著作权,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21日,被告名称由北京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巧**限公司。中国创业招商网网站由被告经营。

原告在《打工》杂志刊载的文章页面的右上角标注了声明,内容为:“本刊严正声明:本刊致力于保护著作权,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未经签订协议,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本刊将依法进行追究。打工杂志编辑部”。

2005年10月13日至11月7日,被告在其经营的中国创业招商网刊载了《聪明打工仔:帮人代领工资月收4000元》等27篇文章且未署作者姓名,上述文章曾刊载在原告《打工》杂志2004年第4期到2005年第16期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4年第4期到2005年第16期《打工》杂志、公证书,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汇编作品有三类:1、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汇编采用的独创形式享有著作权,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不受影响;2、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3、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也属于汇编作品。

本案中,原告出版的《打工》杂志登载了各文章作者投寄的稿件,原告按照其独特的编辑方式,将不同作者的稿件汇编成各期杂志,故《打工》属于第1类汇编作品,原告仅对各期《打工》杂志所采用的独创性的编排形式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而对杂志刊载的文章并不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中国创业招商网上刊载了原告《打工》上的27篇文章,但并没有使用原告独创的汇编形式,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对《打工》杂志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知音杂志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六十元,由原告湖**知音杂志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六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