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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诉黑龙**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662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刘**被告黑龙**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北京**传播中心(以下简称金**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版社委托代理人赵**、曾**到庭参加了诉讼,金**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刘**称:2003年11月4日,原告与人**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后者出版发行原告主编的《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一书。2004年3月,《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由人**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8月,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在其网站(www.115bks.com)上销售的《医疗告知与医患纠纷防范实用指南》一书大量抄袭原告主编的《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一书的内容,抄袭量达25万多字。后经调查,涉案书籍系由第一被告于2006年6月出版发行,唐**主编,本书编委会编写。故请求法院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医疗告知与医患纠纷防范实用指南》一书,销毁现存涉案书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第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医疗告知与医患纠纷防范实用指南》一书,删除其网站上有关涉案书籍信息;3、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公证费1,030元、购书费324元、律师费10,000元、交通费226元、保全费2,078元。

被告辩称

被告出版社辩称:出版社就其出版的书中的抄袭内容向原告表示歉意,但对方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依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依据应当是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其标准是著作权人在销售中应得的利润,即总价的8%。我社出版了1,000册侵权图书,总共的价款是36,000元,该价款除以35乘以25乘以8%是对方的损失。另外,公证费不是原告支付的,不应在赔偿之列。其余费用应按对方胜诉金额的比例获得赔偿。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3年11月4日,张**(甲方)代表全体著作权人与人**出版社(乙方)订立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一书的中文版(包括电子版)专有出版权授予乙方,合同有效期十年,付酬标准为版税制,即图书定价×印数×版税率(8%)。2004年7月,此书由乙方出版发行,定价40元,总印数10,000册。作者署名为主编张**、刘*,编委为刘**、李**、宋**等共24人,全书字数为484千字。

在诉讼过程中,刘**等二十位编委出具证明,明确此书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主编张**、刘*所有。陈**(涉案原告书籍的编委之一)声明出版社所承认的抄袭字数不包括其创作内容。未向张**、刘*授权的另一编委李琳未出具任何意见。

2006年6月,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医疗告知与医患纠纷防范实用指南》,封面作者署名为“本书编委会”,定价36元,印数1,000册。

在庭审过程中,出版社承认涉案书中抄袭字数为25万字,同时提交了“付印通知单”,印数为1,050册,又提交了“印制计价单”,印数800册。二原告对此未予认可。

金**中心设立的“彩虹图书网”进行图书的在线销售,网上售书信息包括“出版社:黑龙**版社;作者:编委会”等。2007年3月9日,金**中心提交以下说明:我单位虽在网站(www.115bks.com)上有宣传黑龙**版社出版的《医疗告知与医患纠纷防范实用指南》一书,但是我单位从未销售过,而且我们在网站上已删除了关于此书的资料并今后也不会销售。

二原告为本案支出购书费324元、交通费226元、律师费10,000元,但本案公证费1,030元是由301医院法律顾问处付款。

以上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涉案书籍、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发票,出版社提供的致歉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刘**等编委授权,依法享有《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一书中涉案25万字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权,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出版发行此作品。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发行包含此书25万字内容的《医疗告知与医患纠纷防范实用指南》,行为显属侵权,故该社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开向原告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原告要求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请求,出版社辩称其印数仅为1,000册,均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出版社的侵权过错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金**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金**中心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书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黑龙**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医疗告知与医患纠纷防范实用指南》一书,被告北京**传播中心停止在其网站上销售此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黑龙**版社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张**、刘*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黑龙**版社赔偿原告张**、刘*经济损失十四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购书费一万零三百二十四元;

四、驳回原告张**、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黑龙**版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八十三元、财产保全费二千零七十八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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