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九**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版社、北**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九**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版社、北**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版社、北**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五十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九**有限公司负担六千零二十六元五角(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