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诉被告湖**有限公司、北京同道**责任公司、广东**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权协会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权协会撤回对被告湖南电**限公司、北京同道**责任公司、广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八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作权协会负担二千三百九十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