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诉北京新**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6336号

审理经过

原告罗*浩诉被告北京新**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浩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迅**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诉称:2001年4月至2006年8月,我在一私立语言学校提供英语教学劳务期间,发表了与英语教学无直接关系的有关拉斯维加斯赌场的口述作品。迅**司未经我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该口述作品固定为mp3格式并命名为“LasVegas的离婚通道”,自2005年6月23日起通过该公司酷学网(www.koolearn.com、www.tol24.com)中的“KOO学资讯u0026#8226;东方笑谈”栏目进行传播,使访问该页面的公众通过点击可以无限制地收听或下载。迅**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对该口述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信息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迅**司:1、立即停止使用我的关于拉斯维加斯赌场的口述作品,删除酷学网中涉及上述口述作品的信息;2、在酷学网首页刊登致歉信,向我公开致歉,时长不少于三个月;3、赔偿我经济损失1元并承担我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原告罗**提交了4份证据:1、地址为http://www.to124.com/examCoachAction.do?topic_idu003d1757u0026flagu003dmore的网页打印件;2、“LasVegas的离婚通道”下载结果页面打印件;3、内容为“LasVegas的离婚通道”mp3的光盘;4、罗**与北**道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迅**司辩称:首先,有关罗**言论的录音是喜欢他的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录制并在不同网站进行传播的。“LasVegas的离婚通道”就是有关学生通过酷学网的论坛进行上传的。我公司在该网站明确刊登有免责声明,上传文件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等法律纠纷由发帖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罗**在该言论中未作禁止转载和上传的声明,我公司出于更好地推广新东方课程和提升优秀老师知名度的目的没有理由将该文件删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其次,罗**的口述作品已经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其在起诉前没有向我公司提交任何有关侵权的通知,而我公司在收到诉状后立即将文件删除,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罗**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东方迅**公司提交了3份证据:1、www.baidu.com和www.google.com上“老罗语录”搜索结果页面打印件;2、免责声明打印件;3、罗**与北京市**东方学校订立的《劳务合同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不持异议:罗**曾在其英语授课期间发表过有关拉斯维加斯赌场的口述作品(以下简称“维加斯赌场”),相关文字内容约3千字;迅**司的酷学网(www.koolearn.com、www.tol24.com)“KOO学资讯u0026#8226;东方笑谈”栏目中,以MP3格式载有罗**“维加斯赌场”的录音并命名为“LasVegas的离婚通道”,录音长度为9分14秒,公众可登录该网站进行播放和下载;迅**司已将酷学网中有关“LasVegas的离婚通道”的页面和链接删除;在www.baidu.com和www.google.com上输入“老罗语录”进行搜索,结果显示某些网站中存在与罗**及其言论相关的内容;2006年10月10日,罗**与北**道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罗**就本案委托该所律师代理一审诉讼事务,代理费3000元,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1000元,取得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余款。

2006年10月26日庭审过程中,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images.koolearn.com/www/subject/2005_0617/dfxt/05.mp3,键入“回车”后,出现是否保存文件的对话框,点击保存后进行下载,可得到名称为“05”的MP3格式文件。上述地址属迅**司酷学网所有,且下载的文件与该网站上使用的“LasVegas的离婚通道”一致。迅**司对此的解释为服务器托管于第三方,该公司无删除权限,故仍可通过上述方式下载该文件。

以上事实,有罗**提交的证据3、4和迅**司提交的证据1予以证明,本院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罗**提交的证据1、2系网页打印件,现相关网页已不存在,迅**司亦不予认可,缺乏真实性;迅**司提交的证据2仅为打印件,罗**不予认可,该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迅**司提交的证据3系罗**与案外人订立的劳务合同,与涉案作品及迅**司均无关。对于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罗**作为“维加斯赌场”的作者,对该口述作品享有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迅**司在酷学网上使用“维加斯赌场”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犯了罗**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迅**司对于“维加斯赌场”系由他人上载到酷学网的陈述,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迅**司不能证明其所称“免责声明”的真实性,且以此类单方声明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再次,迅**司并非为“维加斯赌场”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该作品的直接使用和网络传播者,其关于罗**未向其发出通知的辩称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再次,迅**司所提交的www.baidu.com和www.google.com上有关“老罗语录”的搜索结果页面,无法证明其使用的“维加斯赌场”系转载自其他网站已经传播的作品,且该公司未向罗**支付报酬,亦未注明出处,应属侵权使用。

对上述侵权行为,迅**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虽然该公司已将与“维**赌场”相关的页面和链接删除,但本院当庭勘验的结果表明,公众通过其酷学网的http://images.koolearn.com/www/subject/2005_0617/dfxt/05.mp3地址,仍可对该作品进行下载。对于此种方式的传播,迅**司亦应予以停止。根据“维**赌场”相关文字内容的字数和录音长度,罗**所提出赔偿1元的请求应在其所受经济损失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

因发表权系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告用尽,而罗**在其授课期间已将“维加斯赌场”予以发表,迅**司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的侵犯,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应以侵犯著作人身权为前提,鉴于迅**司未侵犯罗**所主张的发表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故对罗**的此项请求应予驳回。

又因罗**所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仅能表明其与律师事务所存在有关律师费的约定,并不能反映该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且依据该合同,罗**应当已于2006年10月20日前向该所支付了1000元律师费,而至2006年10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当日,罗**仍未能提交任何有关支付律师费的票据,故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该笔支出的真实性,对罗**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新**技有限公司停止在酷学网(www.koolearn.com、www.tol24.com)上传播原告罗**有关拉斯维加斯赌场的口述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新**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罗**赔偿经济损失一元;

三、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罗**负担八十元,由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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