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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北京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9749号

审理经过

原告罗*浩诉被告北京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动力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浩的委托代理人秦**,被告硅谷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诉称:

2005年1月21日至2006年2月20日,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有效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复制了原告在北**方学校的讲课录音,并且将上述侵权产品上传到其经营的商业性网站“enet硅谷动力-中国IT信息与商务门户”(网址为http://www.enet.com.cn/),制作成“新东方老*2005新语录集”专辑,供读者任意下载使用。被告在该专辑中非法复制、上载、传播了原告的讲课录音共计43段(MP3格式),被告还曾在其网站的其他频道登载了以我讲课录音为内容的1个flash制品和7段录音制品,被告登载侵权产品的网页为http://happy.enet.com.cn/html/zhuanti2141.html,被告登载涉案制品的总长度为:43段(2小时37分)+1个flash(4分钟)+7段(42分钟)。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口述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请求判令被告:1、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内容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登载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要位置,连续登载30天;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硅谷动力公司辩称:

我公司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认可原告所述的涉案制品数量和长度,但这些内容并不全部构成作品,其中有不少是比如“同学们咱们今天上课请翻到哪一页”等内容,这些内容并不构成作品,故我公司对其中构成作品的总长有异议,且构成作品部分的长度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课堂上私下录音不是我公司所为,经原告提醒,我公司很快删除了涉案内容,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不同意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承认登载过涉案内容,希望和原告达成和解,如不能达成和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罗**是北**方学校教师,在该校讲授英语相关课程,具有较高知名度。“enet硅谷动力-中国IT信息与商务门户”(http://www.enet.com.cn/)是硅**公司拥有的商业网站,其权利信息为“Copyrightu0026copy;1998-2005硅**公司版权所有”。2005年1月21日起,硅**公司在该网站不同栏目上载了载有罗**讲课内容的MP3格式录音文件和flash文件,登载时注明“老*语录”、“新东方老*语录”、“新东方老*2005新语录集”等字样,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介绍:“罗**,北**东方的英语教师,以讲课生动活泼且令人暴笑不止闻名,很多经典段子都是课堂上同学们自己录下来的。”上述文件总长度为:50段录音文件(3小时19分)、1段flash文件(4分钟),其中“离婚通道”重复出现三次。后,硅**公司于2006年2月20日删除了其中43段录音文件,于2006年3月17日删除了其他内容。庭审及勘验过程中,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北**方学校2002年6月号招生简章载有“上课时不得录音”字样,2005年6月刊、2006年1月刊招生简章载有“严禁课堂录音、录像”等字样。在国际互联网上通过google进行搜索,可以在一些网站上搜索到涉案作品的类似的MP3格式录音文件和flash文件。罗**曾在“傻逼愤青罗**的BLOG”上发布“新京报和南方都市报上的老*专访原文(无删节)”,在该文中罗**表示:流传了很长时间的“老*语录”是别人整理的,不是我留下的。硅谷动力公司意图以该文证明罗**对网上流传的“老*语录”来源、流传方式及该种方式引起的网络宣传效应的自认,但该公司不能在该文中指明明确具体的相应表述,故本院对其主张的相应事实不予认可。硅谷动力公司辩称上述文件系他人上传,未提交证据。

另经本院主持勘验,使用本院办公电脑,在光驱中插入马英杰下载并保存的光盘,打开并点击“新东方老*2005新语录集”,随机打开“08”文件,听取语速测算字数,第1-10秒为59字,第11-20秒为75字,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以此作为参照语速,本院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罗**提供的enet.com.cn网站(硅谷动力)关键词为老*的全站搜索结果;硅谷动力网页截屏图片打印件;阮*、华**、马**的证词;从硅谷动力网站下载并保存的电子文档;北**方学校2002年6月号、2005年6月刊、2006年1月刊招生简章,硅**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在google上搜索提供“老*语录”免费下载过程的拷屏的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开庭笔录、勘验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辨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教师讲课内容是口述作品的一种,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罗**作为北**方学校的英语教师,其向学生讲授的内容虽是以相关的大纲、教材为基础,但具体的授课内容系罗**独立构思并口头创作而成,这也是罗**的讲课内容受到欢迎的原因。故本院认定罗**的授课内容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要件,因而全部内容均构成口述作品。硅谷动力公司辩称正常讲课内容不构成作品、幽默内容才构成作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硅**公司将罗**享有著作权的口述作品上载到其网站供用户浏览或者下载,侵犯了罗**对其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硅**公司表示已将涉案文件删除,罗**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

硅谷动力公司辩称该公司无主观过错,相关文件系他人上传,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且即使涉案文件系他人上传到硅谷动力公司所有的网页上,因有关涉案文件的介绍中已注明了录音系上课学生私自录制的,故硅谷动力公司应明知上述作品可能侵犯罗**享有的相关权利,作为一家经营网络业务的专业公司,其应以谨慎的态度对上传的文件进行审查,在发现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侵权事实发生。本案中,硅谷动力公司并未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罗**要求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价值、侵权程度及范围酌情予以判定,不再全部支持罗**的诉讼请求。罗**主张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人身权侵权无涉,故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罗**经济损失七千九百元;

二、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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