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事务所诉被告中国水利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事务所于200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