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网通**皇岛市分公司与广东伟**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伟**限公司(下称伟佳音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网通**皇岛市分公司(下称秦**通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秦皇**民法院(2009)秦*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伟佳音像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天,秦**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藏秀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像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7年4月发现秦**通公司在其网站上(网址为:www.qhd.com.cn)向公众提供电影《枪缘》的在线播放服务。经我公司审查确认,以上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电影,与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枪缘》相同,而我公司从未许可秦**通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秦**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权益,并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秦**通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享有著作权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秦**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秦**通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人民币、为调查秦**通公司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7万元人民币;秦**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秦**通公司辩称,一、伟**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诉请应予驳回。伟**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内蒙古制片厂委托广东伟**限公司全权办理该片的海内外发行、结算等一切事宜。著作权法第十条已明确了著作权包括:……(六)发行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明确这两项权利是并列关系,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伟**公司享有的是发行、结算的权利,而本案中涉及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伟**公司在没有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情况下,是无权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故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诉请应予驳回。二、我公司没有侵犯伟**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从伟**公司所举的证据,公证书内容及所显示的图片不难看出播放《枪缘》的网络地址为燕赵新天地,而且其交费帐号及密码也为燕赵新天地而不是我公司的海潮宽带影院。燕赵新天地并不是我公司的子集域名,其所有和管理都不在我公司处,故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三、伟**公司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伟**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知道其权利被侵犯,那么其提起诉讼的最晚时间应为2009年4月29日,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四、伟**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是否侵犯伟**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伟**公司在公证处做证据保全时,公证过程中存在大量瑕疵,如(1)公证书并没有记载公证所用电脑来源,是伟**公司自己所带还是公证处所有。(2)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清洁性是否进行检查,是否清空电脑。(3)在登录互联网时并没有对互联网的IP网址进行描述,是否在秦皇岛进行登录。(4)对其使用的抓图软件及屏幕录像软件是否具有合法性没有进行描写。(5)其登录的注册帐号注册网址及登录网址均未描述清楚。(6)在其点击“支付”按钮出现的在线播放过程,播放网址情况未说明,等等。虽然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存在大量瑕疵的公证书所载明事实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故对于我公司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无法认定。五、伟**公司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伟**公司在诉状中诉请经济损失6万元,但其未出示侵权赔偿6万元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故不应支付其6万元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6月15日,伟佳音像公司与内蒙**片厂联合摄制的故事片《枪缘》获国**总局电影局审查通过。内蒙**片厂委托伟佳音像公司全权办理该片的海内外发行、结算等一切事宜。2007年4月伟佳音像公司认为秦**通公司在其网站上(网址为:www.qhd.com.cn)向公众提供电影《枪缘》的在线播放服务。遂于2007年4月28日委托秦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7)秦三证字第7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人的代理人李*于2007年4月27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任志*和公证人员董*的监督下,在电脑及互联网上进行如下操作:一、检查电脑及互联网连接正常;二、将移动硬盘连接入电脑,电脑显示为新加卷(H:、I:、J:盘);三、在新加卷(H:盘)上面新建名为“秦皇岛枪”的文件夹,在“秦皇岛枪”文件夹下分别新建名为“秦皇岛枪截图”,“秦皇岛枪录像”的文件夹;……运用“红蜻蜓抓图精灵软件”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qhd.com.cn敲Enter自动跳转到http://qinhuangdao.inhe.net/indexl.html,进入秦皇岛信息港www.qhd.com.cn字样,该页的下方标明中国网通**皇岛市分公司版权所有。点击网站首页“电影”链接,进入海潮宽带网网页,该页上方显示海潮宽带网www.haichao.com.cn字样,在依次点击页面的短信支付、网银支付、ADSL支付、充值卡支付、168支付、16900支付,页面的左上方均显示“燕赵新天地用户—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重新点击秦皇岛信息港网站网页电影链接,进入海潮宽带网网页,点击网页中的“动作冒险”链接,进入电影列表下翻到45页,该页影片中有《枪缘》,显示“枪缘”,“主演:李**、李**、徐**”、“导演:赤飞”、“收费:1元次”等信息。以上页面的左上方均显示“燕赵新天地用户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点击播放按钮,进入登录框窗口,在登录框窗口中选择注册用户输入已注册帐号:humoluo及密码:640487966点击登录,进入“请选择你的购买方式”,点击点播链接进入页面点击支付按钮,出现播放器窗口,进行影片的在线播放,影片播放清晰,窗口左上方显示燕赵新天地OPENHEnet。公证处将所得截图及录像文件保存并刻录成光盘,同时对部分截图进行了编码和打印。伟佳音像公司提供一盘《枪缘》正版光盘及封面,其内容、画面、演职人员均与秦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的内容相同,伟佳音像公司为调查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800元、其他费用651元。《燕赵新天地》栏目属于中国网**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伟佳音像公司与内蒙**片厂联合摄制的故事片《枪缘》获国**总局电影局审查通过。内蒙**片厂委托伟佳音像公司全权办理该影片的海内外发行、结算等一切事宜,虽然内蒙**片厂未委托伟佳音像公司负责该影片的网络传播权,但伟佳音像公司是该片的摄制方之一,应享有该影片的全部著作权。因此,应认定伟佳音像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秦**通公司主张伟佳音像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伟佳音像公司提供的秦皇岛市第三公证处出具的(2007)秦三证字第763号公证书证明秦**通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理据不足。理由是:通过公证书的记载可以看出电脑是在伟佳音像公司的代理人李*掌控之下,既没有说明电脑的来源,也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性进行检查,该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下,因为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伟佳音像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秦**通公司侵权,该公证书存在诸多瑕疵,因此,认定秦**通公司侵权的证据不足。即使伟佳音像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能够证明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之下,本案中影片《枪缘》的播放网站是燕赵新天地,属于中**(集团)河**公司,与本案不是同一主体。伟佳音像公司未申请追加中**(集团)河**公司为被告,本院不能依职权追加,伟佳音像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但未举证6万元损失的依据。秦**通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放弃超时效的主张。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伟佳音像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伟佳音像公司负担。

判决后,伟佳音像公司不服,主要上诉请求和理由:一、我公司所提交的侵权公证书应为认定秦**通公司侵权事实的依据。为证明秦**通公司侵权事实,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秦皇**公证处出具的(2007)秦三证字第763号公证书。由该公证书所记载内容可知,该侵权公证是在秦皇**公证处所作,公证所用电脑属于公证处,在公证之前为公证员所控制,并不存在在本地电脑上设置目标网页的可能,公证的清洁性并无问题。公证事项及公证行为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秦**通公司的侵权事实。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我公司提交的(2007)秦三证字第763号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秦**通公司侵权的证据,该公证书足以认定秦**通公司侵犯了我公司所拥有影片的著作权,秦**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秦**通公司侵权的证据不足”的认定是错误的。二、涉案影片是秦**通公司所播放的。在我公司所提交的秦皇**公证处出具的(2007)秦三证字第763号公证书中明确显示涉案影片是在秦**通公司版权所有的海潮宽带网(网址http://film.haichao.com.cn)上进行点播观看的,并且网址在进行涉案影片搜索直至进行点播观看始终没有发生变化。播放窗口上的“燕赵新天地OPENHEnet”只是影片播放器本身显示的内容,而不是网页地址栏上的显示,不能说明涉案影片是在燕赵新天地网站上进行播放,该影片的点播观看是在秦**通公司的网站上进行的。因此,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向其主张权利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保护我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秦**通公司辩称,一、公证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答辩人是否侵权的证据。公证过程中存在大量瑕疵:第一,公证书并没有记载公证所用电脑来源,是伟**公司自己所带还是公证处所有,无法证明电脑是在公证员掌控范围内;第二,公证书中并未描写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清洁性是否进行检查,是否清空电脑分区硬盘及移动硬盘,只对IE浏览器的历史记录进行清除,对C、D、E、F、G、H、I、J中的历史记录并没有清除,所以在其截图过程中很可能存在本机联接的情况,使用其早已保存好的网页进行截图,等等。虽然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由于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它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所以该公证书不能够客观、公正的记载公证内容是否来源于互联网而非本地电脑,故对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也无法作为我公司侵权的证据使用。二、我公司并未播放涉案影片。通过伟**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以及我公司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第一,我公司只是提供链接,而未实施播放行为;公证书中图片可以证明,播放《枪缘》所登录的注册帐号以及付费帐号网页的网址均为燕赵新天地,而不是海潮宽带。在其点击“支付”后出现的播放过程,服务器IP地址为燕赵新天地,而不是海潮宽带的IP地址。海潮宽带是属于我公司所有的IP地址,而燕赵新天地是属于网**省公司所有的IP地址。综上,我公司对伟**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其提供的公证书不能客观、真实地证明我公司侵权事实存在,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伟**公司的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二审开庭双方也无新的证据提供,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亦无异议,仅对秦皇岛市第三公证处出具的(2007)秦三证字第763号公证书是否存在瑕疵,能否作为认定秦**通公司侵权的证据使用和秦**通公司的“海潮宽带网”是否播放了涉案影片存在不同的认识。故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秦皇岛第三公证处出具的(2007)秦三证字第263号公证书是否存在瑕疵,能否作为认定秦**通公司侵权的证据;二是秦**通公司所属网站“海潮宽带”是否播放了涉案影片;三是伟**公司请求赔偿6万元损失是否有依据。关于第一个问题,一个合法真实有效的公证书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记载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而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所用电脑的来源以及公正过程中是否对电脑硬盘和移动硬盘的清洁度进行检查,而且公证书表述中使用HOST命令,从技术方面讲,可以通过修改HOST文件控制电脑实际访问的网站,制造访问特定网站的假象。所以公证书记载的行为就很难说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公证书记载的行为是不客观、不真实的,故不能以存在诸多瑕疵的公证书来作为认定秦**通公司侵犯伟**公司著作权的证据。关于第二个问题,同理,由于公证书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那么认定秦**通公司所属网站海*宽带播放了涉案影片就没有了证据支持。关于第三个问题,既然伟**公司提供的唯一证据公证书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那么就不能认定秦**通公司侵权行为的存在,故伟**公司请求判决秦**通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