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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与广州永**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永**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因与腾**、承德市**品经营部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民法院(2008)承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永**司就未经腾**先生许可而擅自大量复制腾**拥有录音制作者权、词曲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歌曲一事,就此向腾**表示道歉。

二、永**司承诺今后在未经腾**先生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复制腾**拥有权利的歌曲。

三、永**司就擅自复制腾**拥有之录音制作者权、词曲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歌曲的侵权行为给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四、赔偿金额应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腾**承诺在永**司全部履行完上述各条所规定的义务后,就永**司之前的侵权行为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法院申请撤回已提起的诉讼或申请终止正在审理的诉讼.且对永**司就该侵权行为不再要求追究其他行政及刑事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收10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应收4475元,均由永**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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