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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姜**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德市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吉**、原审被告承德**有限公司、姜**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08)承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吉**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承德**有限公司、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承德**民法院(2008)承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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