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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限公司与杨**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联**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厦门分公司)、中国**限公司与杨**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民法院(2005)承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杨**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系南开大**艺术系教授,著名工笔画家,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很高,其创作完成的“民族乐器册页”中的《箜篌图》、《抚琴图》、《阮韵图》、《笙韵图》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中国联**门分公司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杨**许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四幅画,将其制成四张17911IP卡,分别是“嫦娥奏竖琴”[志号:FJCUIPZ-2001-09-5(4-1),面值30+2元]、“嫦娥奏琵琶”[志号:FJCUIPZ-2001-09-5(4-2),面值30+2元]、“嫦娥奏古筝”[志号:FJCUIPZ-2001-09-5(4-3),面值50+3元]、“嫦娥奏笙”[志号:FJCUIPZ-2001-09-5(4-4),面值50+3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联**门分公司付给杨**四副画制作的17911IP电话卡补偿款10万元,一、二审案件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38000元,共计138000元整;

二、中国**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均由中国联**门分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杨**已交,由中国联**门分公司将此笔款直接给付杨**。

上述几项中国联**门分公司共计付款160000元整,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到期不履行,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该笔款汇至:交通银行**西南村支行,卡号:40551221216045603,收款人:杨**。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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