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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牧局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来县农牧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民法院(2007)张*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怀来县农牧局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三面向公司诉称,作者廖**先生已将其作品《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怀**牧局在其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了该作品,但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请求判决怀**牧局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64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怀来县农牧局答辩称,其在网站上转载文章《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属国家机关履行公务时的合理使用,且已删除,可依法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三面向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廖**与三面向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签订了一份版权转让合同,将廖**所著《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2005年12月31日,经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证实当时在怀来县农牧局开办的怀来县农业信息网(http://www.zjkhl.heagri.gor.con)网站上刊载有《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对上述事实,怀来县农牧局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怀来县农牧局系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是向社会提供政府发布的涉农政策、面向三农提供信息服务,以解决农村市场信息不畅的问题。怀来县牧业局系怀来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在网站上登载《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目的是向社会提供政府发布的涉农政策,面向三农提供信息服务,属公益性行为,其行为具有代河北省和怀来县两级人民政府执行公务的性质,且该登载行为也未给该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怀来县农牧局在其网站上登载上述作品属合理使用,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均由三面向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三面向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执行公务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授权,怀来县农牧局所属信息网站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不属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二、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得到保护。首先是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益网络可以免费使用他人作品。怀来县农牧局网站转载涉案文章,未付报酬,构成侵权。其次,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公司主张赔偿数额依法有据。再次,我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亦应当赔偿。三、其它费用3000元及一、二审诉讼费、二审交通、住宿费133元应由怀来县农牧局承担。故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怀来县农牧局答辩称,我方在网站上登载《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是政府公务行为,属合理使用范围。在收到三面向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当天,我方立即尽了删除义务,没有给三面向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三面向公司请求的赔偿额计算方法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三面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认定。另查明,2005年3月21日,“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刊载了《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署名廖**,全文约6500字。廖**及该网站均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2005年6月13日,廖**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廖**将《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从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之日止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所有。怀来农业信息网由怀**牧局主办,是旨在为政府指导农业农村工作提供决策参谋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科技服务、为农业企业和农民群众提供产销信息服务、为农业部门提供电子信息服务的公益性网站。2007年3月14日,怀**牧局在收到三面向公司的起诉状后,将《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从其网站上删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与《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作者廖**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面向公司基于此合同取得《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从发表之日起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2006年5月18日**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网站对该作品进行转载,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负责。怀来农业信息网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怀来县农牧局运营该网站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怀来农业信息网网站转载《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既非制定法规政策,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怀来县农牧局履行职能所必需,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情况。怀来县农牧局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司许可,转载《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侵犯了三面向公司对该文的网络传播权。尽管怀来县农牧局已于2007年3月在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停止了侵犯三面向公司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仍应承担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怀来县农牧局的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三面向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判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怀来县农牧局在网站登载《透过“三农”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一文的行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三面向公司请求怀来县农牧局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张家**民法院(2007)张*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怀来县农牧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北京三**有限公司1800元;

三、驳回北京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怀来县农牧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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