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工具厂、原告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丽**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工具厂、原告上**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工具厂、原告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工具厂、原告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元减半为人民币1,305元,由原告上海新华气焊工具厂、原告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