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上**出版社、被告上海书城、被告上海越剧院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减半为人民币50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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