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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上**出版社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上**出版社、被告上海书城、被告上海越剧院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减半为人民币50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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