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吉林出**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与吉林出**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以与被告吉林出**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为641.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