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深圳市**限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刘**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为29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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