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限公司与长春百**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限公司与长春百**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市**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为116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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