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189号。因被执行人李**财产所在地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民法院执行。
长春**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