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鸣诉被告**公司、上**城及第三人上海越剧院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鸣于2004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由原告高*减半负担人民币5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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