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网之易信息技术(上**限公司与网之易信息技术(北**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责任公司、原告上海亿唐信息**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有限公司、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限公司、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上**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责任公司、原告上海亿唐信息**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国**责任公司、原告上海亿唐信息**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60元,由原告韩**责任公司、原告上海亿唐信息**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6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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