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上**视台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于200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0元,由原告徐*新减半负担人民币9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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