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新疆石河**限责任公司、上海**限公司、上海**业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0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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