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浙江**出版社、上海东**限公司、第三人宁**视台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04年4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浙江**出版社及第三人宁**视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由原告贺**减半负担人民币5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在水一方宽平练歌场侵害著作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东阳星**有限公司与长影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大市场分公司、刘**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长春百**有限公司、郑州**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吉林出**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现**作有限公司嘉爱儿童摄影分公司与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网之易信息技术(上**限公司与网之易信息技术(北**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上**台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总社与南**出版社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新疆石河**限责任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