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著作权纠纷
本院认为
原告田**与被告新民周刊社、苏**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民周刊社与被告苏**于2004年2月13日前向原告田**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新民周刊社与被告苏**于2004年3月底前在《新民周刊》刊登主题文章的内页上,向原告田**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诉讼费由原告田**负担人民币1,005元,被告新民周刊社与被告苏*先共同负担人民币1,005元;
四、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