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上海三**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上海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三**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限公司、被告上海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元,由原告方*减半负担人民币786.50元。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