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出版社、被告孙**、被告上海书城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4年3月9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为人民币40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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