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今**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