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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今**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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