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劳动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劳动报社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被告劳动报社已就本案系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黄*减半负担人民币6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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