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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社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劳动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劳动报社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被告劳动报社已就本案系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黄*减半负担人民币6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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