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