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总社与南**出版社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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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上海振**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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