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海**版社、上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3年2月21日因其已与被告海**版社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5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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