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浙江东阳金灿东方卢浮宫、被告张**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浙江东阳金灿东方卢浮宫、被告张**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浙江东阳金灿东方卢浮宫、被告张**已就本案系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薛**与上**出版社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上**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上海红**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上海三**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上海和泰房**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农业局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承德**行社与中国网通**德分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怀**牧局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宣**业局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任**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