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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金灿东方卢浮宫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浙江东阳金灿东方卢浮宫、被告张**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浙江东阳金灿东方卢浮宫、被告张**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浙江东阳金灿东方卢浮宫、被告张**已就本案系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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