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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因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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