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因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刘**与暨**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上海振**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上**出版社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上**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上海红**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农业局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承德**行社与中国网通**德分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怀**牧局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出版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东阳金灿东方卢浮宫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