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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出版社与高鸣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鸣诉被告浙**出版社、上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鸣于2003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5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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