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鸣诉被告浙**出版社、上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鸣于2003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5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华纳国**限公司与上海榕**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上海振**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暨**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上**出版社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农业局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承德**行社与中国网通**德分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新**限公司与上海**具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出版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