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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限公司与山东神**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神**责任公司与被告招**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就本案系争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责任公司与被告招**限公司已就本案系争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神**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3,5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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