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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星新在线网吧与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丹阳**线网吧、陈**因与被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镇知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丹阳**线网吧、陈**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丹阳**线网吧、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丹阳**线网吧、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丹阳**线网吧、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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