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谊兄**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0)宿中知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谊兄**限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谊兄**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华谊兄**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华谊兄**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